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德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高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荣,四川龙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孙德友与被告李高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德友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德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德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