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南荆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木鱼山北路学府新城8号。

法定代表人:潘明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军,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蹈,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晨光诉被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晨光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1.42亿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及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21年5月22日龙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超出3100万元以上部分财产的冻结、查封,解除保全的理由是基于本院(2020)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是一审判决,现双方当事人均已提起上诉,本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李晨光申请保全数额为1.42亿,并提供了担保。龙峰公司申请解除超出3100万元以上部分财产的冻结、查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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