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文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海丰县。
被告:黄伟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陆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洪文利诉被告黄伟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洪文利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亲戚朋友急需口罩,集资委托原告向被告订购KN95口罩2万个,参数为四层内置鼻梁,95以上的熔喷布达35克以上,价格为6块一毛。2万个口罩计数金额122000元。当日原告微信付给被告定金款10000元,直至同年4月10日13点33分实交付款112000元给被告收,共计付给被告全款12200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一直未曾付还订购口罩,后于2020年4月16日限期30天付清所欠货款,被告只付还人民币20000元,余下部分拒不付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如下:一、判令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10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伟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长期居住深圳市龙岗区,有居住证,因申请人2019年因家事犯法,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了缓刑,现还在矫正中无法离开居住地,申请人落款也是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伟敏的户籍地址位于广东省陆丰市,其于2017年3月8日申领了深圳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湖秀阁10I。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尽管被告黄伟敏的户籍地址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3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收取,依法退还原告洪文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