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战礼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区平岗矿友谊委总务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仲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友志,恒山区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战礼才与被告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礼才,被告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友志、仲伟民到庭参加诉讼。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原告战礼才申请,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
—2—
鸡梨检民支字(2021)23030500002号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战礼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排除妨碍,尽快恢复给战礼才家供水;2.战礼才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赔偿停水期间的经济损失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战礼才一直居住在鸡西市梨树区,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是该地区的物业、供水、供热管理单位。战礼才在不欠任何费用的前提下,2021年6月9日家里就开始停水,后经多次找到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得知,该小区公共管线因老化不能正常使用,现已经把该管线断掉,不能供水了。战礼才因没有自来水使用无法正常生活,多次找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要求修复无果,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辩称,战礼才所述与事实不符,1.2021年6月在战礼才家上方居住的居民供不上水,居民上访、打行风热线反应问题,公司派技术人员排查管线,发现在战礼才家附近有一处洗煤厂堆放大量矸石,将地下水管沉裂跑水,因矸石堆放量太大,无法及时维修,为了保障其它1000多户居民的用水,只能暂时将洗煤厂的供水管线关闭,导致战礼才家停水;2.公司查阅战礼才的缴费记录,发现战礼才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仅交水费106.00元,而106.00元是一年的水费,因此战礼才拖欠两年的水费未交,如果战礼才补齐
—3—
所欠水费,公司可以想办法恢复战礼才家的供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热力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物业管理;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城市排泄物处理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战礼才居住地在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管理范围内,战礼才家的自来水及垃圾清运由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负责,并收取费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2021年6月9日战礼才发现家中停水,经向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了解得知,因战礼才家上方居民供不上水,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技术人排查后发现在战礼才家附近有一处洗煤厂跑水,因该洗煤厂堆放大量矸石,无法及时维修,只能暂时关闭供水管线导致战礼才家停水。战礼才多次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恢复供水,但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一直未予维修,为此战礼才以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将其供水管线掐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排除妨碍恢复供水,并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战礼才主张其不欠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任何费用,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将其供水管线掐死。现查明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不存在故意停止为战礼才家供水的现象,停止为战礼才家供水是因为在战礼才家附近的洗煤厂跑水,导致1000多户居民停水,为了保障这1000多户居民用水,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该措施作为紧急处理
—4—
事故的方法并无不当,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应对事故发生点及时维修。战礼才因2019年至2020年未在家居住,未向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两年水费共计212.00元;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以战礼才拖欠其两年水费为由,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确认。关于战礼才拖欠两年水费一事,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明确不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不予审理,可另案起诉。战礼才主张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因在庭审中未能提交损失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供水合同是供水人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水的供水人,不得拒绝用水人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本案中,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已经与战礼才形成了事实上供水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对负责供水的用户的管线有维修义务,发现事故应及时维修,而不能认为用户有欠费行为对事故点不予维修;关于用户不支付水费的问题,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仍不支付的可收取违约金等。
综上所述,战礼才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恢复供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恢复给战礼才(家)供水;
二.驳回战礼才要求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战礼才已预交),由鸡西市恒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战礼才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