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现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申请执行人:程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焦玉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现峰、程凤与焦玉泉、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焦玉泉、王静邮寄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程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现峰、程凤于3月19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焦玉泉、王静的强制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鲁142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万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