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天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秦皇岛金昊盛精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唱石门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898106596。

法定代表人:韩倩,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天龙与被告韩倩、秦皇岛金昊盛精密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天龙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天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李天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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