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天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秦皇岛金昊盛精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唱石门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898106596。
法定代表人:韩倩,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天龙与被告韩倩、秦皇岛金昊盛精密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天龙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天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李天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