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方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方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方某1、方某2的法定代理人:方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二被告之母。
被告方某1、方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二被告祖父。
被告:方玉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审理经过
闫某与方某3、方某1、方某2、方玉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