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章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姿,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章忠与被上诉人刘德丰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6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邓章忠上诉称:双方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且即便如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案由系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东安县,由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该法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根据刘德丰提交的起诉状及起诉证据材料,刘德丰主张邓章忠将东安紫苑宾馆的空调风管安装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安装,而邓章忠在管辖异议中提出其是从业主单位承包了东安紫苑宾馆项目的施工。由此可见,刘德丰与邓章忠之间的分包关系其实质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刘德丰系依据邓章忠签字的《GM-II天仁空调(防排烟)复合风管竣工验收报告》及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邓章忠支付东安紫苑宾馆的空调风管安装工程的劳务款,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湖南省东安县,故应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邓章忠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64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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