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平舆县解放街中段56号。
负责人:滕绘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红、曹留常,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麻文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执行人:张红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申请执行麻文奇、张红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3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723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