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仙米乡讨拉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祁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巴哈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海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文秀 书记员 苏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