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李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银,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豆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6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112.6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相应利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04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47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伟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5861.32元,其中转执行费1447元、转诉讼费1181元,剩余3233.32元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6月15日去世,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0602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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