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9号,负责人:沈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本溪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与高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2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920.7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有房屋(有抵押已轮候查封)、无收益性保险产品、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无工资收入。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