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军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浙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戚佳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顾军涛与被告戚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军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戚佳佳返还原告欠款15379元、京东分期付款利息163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537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戚佳佳辩称,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原告起诉的款项是购买摩托车款,该摩托车是原告为了表达爱意所以买车赠送给被告,且摩托车款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现在摩托车因发生事故已经处理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20年8月22日,原告在京东商城购买摩托车一辆赠与被告并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摩托车金额16979.98元,同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000元。2020年8月31日、9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各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摩托车购买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并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军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顾军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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