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粱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徐子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粱彬与被申请人徐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粱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子厚名下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申请人粱彬以登记在李秀丽名下、坐落于大城县(产权证号大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登记在李秀丽名下、坐落于大城县,产权证号:大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保全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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