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夏学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超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钟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武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向阳街。
负责人:宋国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超钰、黄坤、黄武龙、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