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喜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执行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喜,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崔喜斌申请执行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一案。在执行中,查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已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8年7月10日送达崔喜斌,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崔喜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执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险峰 审判员  马继江 审判员  耿殿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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