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傅某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
审理经过
傅某娣与郑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的(2018)桂122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依法责令傅某娣履行义务:(1)向郑某支付借款本金1,128,000.00元及利息,(2)向郑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金额待定),(3)负担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申请执行费13,836.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2021年6月22日,房屋承租人谢展桓代被执行人傅某娣转来(第五笔)房屋租赁租金82680元及本院依职权网络扣款721.8元给申请人,合计:83401.8元。至此,本院恢复执行83401.8元。现已为申请人已办理了案款领取手续,本次恢复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恢4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庆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志宝 书 记 员 陈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