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隆达三期小区。

负责人:王颖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住通河县。

被告:王创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创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河县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颖辉、被告王创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通河县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创业给付老旧小区维修改造款490元;2.请求判决被告王创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原告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申请,通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对通河镇隆达三期小区进行维修改造的评审。2020年8月3日,原告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召开老旧小区维修改造会议,决议内容为:配合通河县人民政府进行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隆达三期业主自筹资金200000元,经业主委员会走访调查,小区业主共260户,房屋测量面积22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标准征收业主维修改造款,在维修改造完成后将剩余资金退还业主。2020年9月11日已经有70%以上的业主缴纳了维修改造费,原告对小部分未缴纳费用的业主下达了公告通知,要求在2020年9月20日前缴纳维修改造费。被告王创业系该小区2号楼12单元302室(面积为49.24平方米)房屋的业主,一直未交纳维修改造款4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创业辩称,原告委员会成立时间我不清楚,我没有接到通知,原告选举的时候程序是否合法我不知情、同意人数是否达标不知情。原告老旧小区怎么划分的,哪个部门划分的也不清楚,我们现在房照还没拿到呢,不应该划分为老旧小区。200000元资金是依据什么筹备的也不清楚,政府补贴怎么算的也不清楚,我们没有接到通告。另修理的预算我们也不知道,所有的告示牌都没有体现。改造的合同我们也都不清楚,也没有接到相关信息通告。施工人员是否有资格施工也无从知晓。我现在认为防盗门是质量不合格,小区改造也都不合格,现在管路也没有全部改造,改造完以后还不如以前呢。天沟的作价以及承包方式也需要原告说明。我们有权利要求原告对于改造的工程进行返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了证据A1.业主委员会社区备案1份。拟证明:原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经过小区选举,并经社区备案;证据A2.评审情况汇总表1份、项目清单1份、老旧小区改造方案1份。拟证明:我们小区经过政府审批,小区是老旧小区且需要改造,政府承担70%;证据A3.业主委员会开会纪要3份、证明1份、维修公告1份、收费公告通知1份。拟证明:对于收费和维修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开会研究并进行了发布公告;证据A4.收费票据1册。拟证明:80%的业主已经交完了相关费用,只有小部分没有交钱;证据A5.物业办收据。拟证明:业主委员会将4万元代为垫付并交给了县物业办;证据A6.原告选民册、选票。拟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有效;证据A7.证明、选举结果报告单、公示、业主委员会名单。拟证明:业主委员会经社区备案合法有效;证据A8.通河县隆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工程竣工报告。拟证明:隆圆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改造资金由政府承担70%,及竣工报告;证据A9.建设施工合同、中标通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证明:工程是物业办找了有资质的公司和施工队,施工不合格由物业办管,原告只是负责监督;证据A10.维修公告照片2张、维修公告1份。拟证明:超过了70%的业主同意维修,且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证据A11.协议书1份。拟证明:不包括项目工程之内的项目,经双方进行了协商;证据A12.收费凭证。拟证明:有233户居民已经缴纳了维修改造的费用。被告王创业举示了证据B1.照片14张。拟证明:12张照片证明原告方改造的下水管道不合格,改造后仍不能使用;工作沟里面的水都是满的;改造后的渗井都是满的;天沟有漏水。其中有两张照片证明管道有的是业主自己维修的,但是改造维修时没有动。被告王创业对以上12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原告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举示的12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形成有效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原告主张,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出具的证据B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所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通河县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向通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对隆达三期小区进行维修改造,经通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小区开展老旧小区维修改造会议,决议内容为:配合通河县人民政府进行老旧小区维修改造,隆达三期业主自筹资金200000元,小区业主共260户,房屋测量面积22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标准征收业主维修改造款,维修改造完成后将剩余资金退还业主。2020年9月20日会议通过后,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向通河县物业服务中心缴纳老旧小区维修改造费200000元。被告王创业系本小区2号楼12单元302室(面积为49.24平方米)房屋的业主,应缴纳维修费490元。此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本案中,原告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经包保单位通河经济开发区、通河镇长安社区监督成立并报备,故原告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决定对小区内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抗辩原告的成立不合法,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通河县政府实施的旧楼改造工程,是为了改善旧楼居住条件,其为国家补助项目,而非国家援助项目,需向旧楼居民收取部分费用。原告在小区改造前通过会议和微信群讨论形式,制定维修收费标准,并将决议内容公告通知小区业主,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承担相应费用。原告向通河县物业办缴纳了应由小区业主承担部分的维修费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维修资金使用明细未公开,维修质量不合格系另外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认定,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创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河县隆达三期业主委员会维修改造款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创业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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