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青岛青初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郭庄工业园内青岛鲁美制衣有限公司院内2号楼2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342N19。
法定代表人:王叶民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之强与被告青岛青初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陈之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之强现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之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