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陈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先波与被告陈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李先波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波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先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先波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