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佳楠、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楠与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将赔偿金16234元、案件受理费10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执行费144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2021)辽0604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会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