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荣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广告从业人员,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字正英,女,汉族,1988年1月21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住云南省永德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申请人李荣林与被执行人字正英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2民特3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252.00元,剩余18748.00元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委托永德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即永德县麻栎村委会、永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