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刘宏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平与刘宏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46730.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仕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