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晏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居住地英国。 被执行人:刘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晏珲与被执行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做出的(2019)内0602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执行费31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内0602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 晓 强 审判员 阿日古娜 审判员 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