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某,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8年6月26补领了结婚证,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马某甲,现年9岁;次子马某乙,现年8岁,现均由被告抚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原告于2021年2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离婚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意离婚;
孩子马某甲、马某乙均由被告马某某抚养,被告魏某某一次性承担抚养费30000元(当庭已付清);
夫妻共同财产留归被告马某某所有。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