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兆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涛因与被申请人贾兆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和我院(2021)甘01民终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涛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和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6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贾兆万对于申请人王涛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贾兆万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贾兆万均系榆中县夏官营镇双店子村村民,2016年贾兆万以自有资金向周边群众发放高利贷款;期间鼓动申请人王涛帮助寻找借款人,经被申请人贾兆万同意后,申请人将借款转手出借给借款人。其中本案涉及的分三次出借给祁孔成现金23万元全部是被申请人贾兆万的自有资金;出借后被申请人先要求申请人出具借条,然后由借款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这样形成一个借款链条,以规避法律的规制和风险。借款的追讨全部是受被申请人贾兆万的指示,追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的调整全部由被申请人贾兆万决定。因申请人王涛对于祁孔成的23万元借款追讨不力,被申请人贾兆万于2019年1月直接向祁孔成索要借款。2019年1月29日由被申请人贾兆万主动邀请祁孔成在祁孔成五叔的羊肉馆里协商还款事宜。协商好之后将申请人王涛通知到场,祁孔成承诺直接将23万借款向被申请人贾兆万偿还,手写还款承诺一份,原件由贾兆万持有,在诉讼中一直未出示,申请人王涛将祁孔成书写的三份借条(合计金额23万元)退还给祁孔成,祁孔成又将借条交付给贾兆万,目前三份借条仍然在被申请人贾兆万处保管。申请人王涛退出借款关系后,被申请人贾兆万与借款人祁孔成协商另行打印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确认签字。被申请人贾兆万讨要无果,将债务人祁孔成夫妇、申请人王涛被列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3万借款本息。只因为被申请人贾兆万与祁孔成修改了借款合同的内容,给祁孔成形成抗辩理由,最终败诉,该案未上诉,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贾兆万将王涛单独起诉,追讨借款,两审法院无视前案的裁判结果和案涉借款的条据已由被申请人贾兆万控制的事实,裁决由申请人王涛承担还款责任,确有错误。第一.两审判决中申请人王涛已退出借款关系的事实均已经查清,且所有债权的凭证由被申请人贾兆万持有;却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第二.本案纠纷经历过一次法院审判,现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案件事实存在羁束力,两审法院再次做出与原生效判决相矛盾的裁决,有悖于法院裁决的公正性。被申请人贾兆万在数次庭审中,均确认和祁孔成重写的《借款协议》,就是起诉王涛的这一笔借款23万元。所以借款协议的重新形成,视为新的借款关系替代了原有的关系,后续事宜已经与申请人王涛无关。被申请人贾兆万曾以祁孔成夫妇作为被告、以申请人王涛作为第三人诉讼至榆中县法院,该院(2019)甘012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申请入贾兆万要求偿还借款的诉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中对案涉矛盾的事实也有记载,被申请人贾兆万已经行使过诉权,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果应否对当事人产生羁束力。前案诉讼中申请人王涛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没有判决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基于同一事实,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三.被申请人贾兆万为了重修借款关系,再次与祁孔成签订的《借款合同》,改变了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贾兆万之间的关系,免除了申请人王涛作为借款关系的中间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贾兆万不论是出于重修借款关系,还是谋取高额利息,重新与祁孔成签订了《借款协议》;但由于该协议中出现的失误和表述上的瑕疵,被祁孔成合法抗辩,弄巧成拙,才造成前案的败诉,应当自负其责。协议的缺陷在于将前后的借款关系未进行关联和明确,被祁孔成进行合理抗辩;被申请人贾兆万承担了败诉的风险。综上,“放贷人”是被申请人贾兆万,只因申请人王涛帮助放贷被卷入借款关系。被申请人贾兆万目前仍持有借款人祁孔成书写的三张借条,两审法院却直接将债务的履行判决由申请人承担,忽略了案件的关键事实,最终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申请人认为,两份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全部是错误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王涛申请再审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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