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佘东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佘东郴与被告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铺转让费105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00元(该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商铺转让费付清时至。以10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暂由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4日至);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房屋租赁费用10000元,上述各项合计132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商铺转让合同》,就被告孙勇取得位于兰州市榆中县致,《商铺转让合同》对转让价款、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商铺转让款4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期履行付款,经协商后,双方于2018年11月8日另行签订《商铺转让费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商铺转让费105000元及违约赔偿金9000元,同时约定每逾期付款一日将承担1000元/日逾期违约金,等责任。截止起诉日前,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履行支付房租义务,且约定转让费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后来干脆无法联系,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佘东郴在本案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孙勇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勇的送达地址,故无法向被告孙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佘东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