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朱某1母亲,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朱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朱某2母亲,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胡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娥,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解放北路7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7904X8。 法定代表人:王秀银,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朱某1、朱某2、胡大玲与被告安徽省淮畔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某、朱某1、朱某2、胡大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周某、朱某1、朱某2、胡大玲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朱某1、朱某2、胡大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某、朱某1、朱某2、胡大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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