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燕鸿兵,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完祥,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燕鸿兵与江完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完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劳动报酬款17879元,案件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江完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江完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江完祥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