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王四营乡建筑公司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乡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运输六厂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乡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乡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观音堂村委会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乡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乡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6,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地区办事处科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乡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7,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王四营乡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孙某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2、孙某6、孙某7与被告孙某8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2、孙某6、孙某7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2、孙某6、孙某7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1、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2、孙某6、孙某7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一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