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105319067,住所地天峻县新源镇新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国智。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天峻农商银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延宪,天峻农商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天峻县阳康乡果当牦牛奶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282359502991F(1-1),住所地天峻县阳康乡。

法定代表人:达里白,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拉柔,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娃托,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俄毛,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杨才让,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多杰才旦,青海省天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天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天峻县阳康乡果当牦牛奶业专业合作社、拉柔、娃托、俄毛、杨才让、多杰才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28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23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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