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8团4连职工,住第九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梅,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丽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额敏县。

被告:王永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168团4连职工,住第九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江与被告郭丽霞、王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梅,被告郭丽霞、王永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永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丽霞偿还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郭丽霞按年息6%承担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的利息16200元;3.判令被告王永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郭丽霞需资金周转为由让被告王永龙帮其借款,因原告与被告郭丽霞不相识,不同意借款,因原告王永江与王永龙系兄弟关系,王永龙承诺为郭丽霞提供担保,原告于4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90000元打给了郭丽霞。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种种理由至今未偿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郭丽霞辩称,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当时自己和王永龙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有多笔债务,该款系王永龙偿还自己借款的款项。自己和原告之间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借据,因此不同意承担原告的主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永龙辩称,该款是2016年4月5日被告郭丽霞因资金周转通过自己向原告借的款,应当偿还。起初原告和郭丽霞不认识,因自己和原告系兄弟关系,所以自己提出愿意担保后,原告才同意借款。当日郭丽霞用短信方式把卡号发给了自己,自己转发给了原告,原告将90000元转给了郭丽霞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被告郭丽霞承诺三个月内偿还款项。还款期限到期后,经自己多次向郭丽霞催要均无果;对于担保责任,自己的担保期已过,不同意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举证

原告王永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1.2016年4月5日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实原告向被告郭丽霞转款90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的事实;

2.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终9号开庭笔录一份,拟证实原告转给郭丽霞的90000元不是王永龙借原告钱偿还郭丽霞借款的事实;

被告郭丽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其认为转账系属实,但该款系王永龙偿还自己的款项,不能作为本案借款凭据,且自己与原告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借据,本案借贷事实不存在;被告王永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无法足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作确认。

被告郭丽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终9号开庭笔录及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实被告郭丽霞与原告之间没有实际借贷关系,涉案款项均属王永龙偿还自己借款的事实。

原告王永江对被告郭丽霞出示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的目提出异议;被告王永龙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证实原告和被告郭彩林之间没有借贷合意的事实,故对三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王永龙庭审中未出示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

下:

2016年4月5日,原告王永龙向被告郭丽霞转款90000元;原告王永江与被告王永龙系亲兄弟关系;被告王永龙与郭丽霞之间具有多笔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款实际交付的两个要件。本案中,原告王永江要求郭丽霞偿还借款90000元,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证据,且庭审中原告及王永龙均承认郭丽霞与原告不熟悉,原告也从未同被告郭丽霞就借款一事联系过的事实,仅凭被告王永龙陈述无法证明郭丽霞与原告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而且王永江、王永龙、郭丽霞三方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仍需负举证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永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宋彩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