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与被告李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9.2万元及到起诉之日的利息30360元,起诉之后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9.2万元,约定月息1分,期限一年,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原告把提前准备好的9.2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清偿利息,也不清偿借款本金。

被告辩称

李刚强未作答辩。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9.2万元,约定月息1分,期限一年,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原告把提前准备好的9.2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清偿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刚强借原告王丽9.2万元,约定月息1分,期限一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9.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9.2万元及自2018年10月5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李刚强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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