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住所: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吉星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76480155Y。 负责人:丁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玉松(特别授权),该行职工。 被告:黎成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王从先,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尹长青,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诉被告黎成艳、王从先、尹长青金融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以被告黎成艳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310.00元,减半收取计65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蜀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