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北镇市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浩与北镇市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佟大志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卜义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占勇 书 记 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