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祝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洪波与被告祝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洪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洪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