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正通销售(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川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尹梦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尹梦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正通销售(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川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尹梦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马鞍山市川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尹梦菲名下6****元、执行费8**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费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艭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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