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岩龙,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娜孜哈,女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陆岩龙与娜孜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娜孜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娜孜哈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46100元。已履行案款0元,未履行案款46100元,利息:2018年1月13日至还清案款为准计算,申请执行费592元已交。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1号,31号,4月22号,5月18号,6月4号,26号娜孜哈(或网络资金)已查询及冻结,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机械安全监理站均已查询均无登记。

多次走访和约谈被执行人娜孜哈,多次约谈了解到了案情,被执行人孩子结婚自己看病用的,家境贫困,以前都是还利息的这几年借款多无法还款了,被执行人此前无固定工作给他人放牧来维持生活,近年来疫情无其他收入来源期间向外人或银行也借了不等款,放牧来维持一家人生活开支,生活变得困难无法还款。

本案中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未履行案款46100元,每月还款2000元草场补贴做担保并提供了担保人,提前发放草场补贴未履行案款一次性还清,期间每期最低偿还2000元并足额转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局领取案款,申请人接受此和解方案并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陆岩龙,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4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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