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时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代理人:于天军,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顾延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洪涛与被执行人顾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延峰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顾延峰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234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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