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霞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江西千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竟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德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霞金因与被上诉人林德云、景德镇市竟成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章霞金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章霞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章霞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5元,减半收取计7822.5元,由章霞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