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超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明。 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济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晓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水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杰,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广州益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思建。
审理经过
原告方超文诉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晓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益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超文于2019年4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超文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晓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益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超文撤回对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晓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益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5元,由原告方超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梦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