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根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汾阳市冀村镇冀村居民。
被告:田祥花。
审理经过 原告梁根年与被告田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根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祥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汾阳冀村开的电器门市,2019年被告来店中购买空调说是安装完毕后给付现金,原告给其安装完毕后,被告称其现金不够还短5,000元,过几天给付,并于当天被告向原告当场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冀村根年空调款5,000元,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困难、过段时间再说为由,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田祥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田祥花因开饭店需要,在原告梁根年的家电门市购买价值24,200元的空调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安装,空调安装完之后,被告给付了原告19,200元,剩余5,000元被告当场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冀村根年空调款5000元(伍仟元),田祥花,2019年2月20号。”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未给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根年与被告田祥花之间的买卖空调设备事实存在,同时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空调款5,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田祥花自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梁根年出具欠据后理应及时给付欠款5,000元,但其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梁根年要求被告田祥花给付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欠款给付时间也未约定支付欠款利息,故对原告关于欠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1、被告田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梁根年空调款5,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祥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志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