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怀仁市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江苏省沛县人,现住江苏省沛县。        

审理经过

怀仁市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怀仁市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仁市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仁市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6元,怀仁市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怀仁市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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