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东营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过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潍坊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