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君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新余市盛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沈莲花。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君宝诉被告新余市盛凯源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1年8月25日,原告张君宝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盛凯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君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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