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延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岳家河阳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延华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60116112242050000150、6228451828063569676、6228271821263083273)内存款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同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160116112242050000150、6228451828063569676、6228271821263083273)内存款8万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