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梁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奥纳路79号2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肖兰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存根,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程巧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梁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巧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物流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10993号仲裁裁决。物流公司认为,程巧巧于2017年9月份入职物流公司,于2018年5月请假回去结婚,后于2019年2月18日再来物流公司上班,并非重新入职物流公司,其与物流公司之间亦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后物流公司通知程巧巧的工作地点变动,工资待遇不变,但程巧巧接到通知后未办理任何手续,故双方劳务关系系自动解除。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程巧巧答辩称,不同意物流公司的撤裁理由,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物流公司提出的程巧巧2019年2月18日来物流公司上班,系原先工作的延续并非重新入职物流公司,其与物流公司之间亦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的理由,均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梁坤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109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梁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陆宇鹰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 尚 书 记 员 沈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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