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宋金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金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宋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宋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金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4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金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金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