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福,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骏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4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骏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1元,减半收取计4,035.50元,由上诉人夏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福才 审判员  单 珏 审判员  叶 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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