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罗婷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婷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一案中,异议人罗婷婷对本院执行依据即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裁字第J16553号裁决书提出不予执行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罗婷婷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罗婷婷的申请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罗婷婷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于甯一
审 判 员 李文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 曦